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01 22:41:54 阅读量:
3月30日,陕西洋县人民法院宣判了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单处罚金10000元。至此,涉及被执行人王某的三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李某某、和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合伙协议纠纷,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闫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三案,申请执行标的总计762319.55元及利息。王某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将其拘留后,王某履行10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还清本息,逾期王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向其宣讲法律,但王某心存侥幸,认为法院仅能拘留其十五日,把他再没有办法。执行中查明,王某名下有小轿车一辆,在某实业公司担任股东,占绝大部分股份,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4月,洋县法院将此案作为拒执罪典型案件移送至洋县公安局。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最后由检察机关公诉至洋县法院。法院在审理中,面对牢狱,摄于法律,王某终于低下了头,主动与三案申请执行人协商,将三案执行款本息全部履行完毕。鉴于审理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了剩余执行款,有悔罪表现,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洋县法院2016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6案8人,现已对4案5人依法判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寄语】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积极履行,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处。本案中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后,如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不懂法、不学法、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洋县法院 侯红芬 熊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