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21 16:58:12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在法院判决后均表示服判,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原告张婷与同事在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进入阎良某小区,被告李军为小区保安,原告与被告遂发生口角,在此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民警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原告经阎良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颈枕部软组织挫伤、心律不齐等”,原告在阎良区人民医院住院3天,花费治疗费若干。后原告张婷遂诉至阎良法院请求被告李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为双方调解意见存在分歧,故调解不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身体,造成原告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的行为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后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若干。
宣判后,法官结合判决书再次为双方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信服,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就此案结事了。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田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