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组织卖淫案在咸阳三原法院审结 判刑并罚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15 10:06:32 阅读量:

 明为足浴,实则暗中组织卖淫。315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王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68被告人王鹏注册三原金道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道足道”)经营洗浴、足疗、住宿。一楼为大厅,二楼为足浴,三楼洗浴。20162月底,被告人王鹏结识了想在金道足道组织卖淫的刘金。201631 日左右,刘金、方伟带卖淫女张梅、徐丽和金燕到三原县找被告人王鹏。被告人王鹏向刘金提出在金道足道组织卖淫的价位和双方分成办法。被告人王鹏向刘金提出卖淫女太少,金道足道三楼生意好,要求再招聘卖淫女,刘金同意。后刘金指使方伟通过手机微信方式招聘卖淫女。卖淫女周洁等九人被招来在刘金管理下在金道足道三楼进行卖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伙同刘金、方伟(二人另案处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鹏伙同刘金、方伟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王鹏不但提供卖淫场所,还参与制定了嫖资的分配方案并分配嫖资,故被告人王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省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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