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15 10:06:32 阅读量:
明为足浴,实则暗中组织卖淫。3月15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王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伙同刘金、方伟(二人另案处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鹏伙同刘金、方伟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王鹏不但提供卖淫场所,还参与制定了嫖资的分配方案并分配嫖资,故被告人王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省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