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03 17:27:41 阅读量:
2014年10月,王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住院期间,王某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置之不理了。高某某将王某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合议庭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高某七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外出打工,借机规避执行。春节前夕,王某某回到家中,放松了警惕,新春收假后,执行干警周密部署,将睡梦中的王某某抓获。执行干警释法明理,王某某依然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意愿,最终决定拘留其15天,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威严。
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