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两好友开公司遇困境 岂可说散就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19 15:37:01 阅读量:

 刘焉,35岁,广东省人。因朋友聚会,认识了重庆的妹子陈琳。2013年初,因看好精密制造,两人一拍即合,在阎良设立了精慕公司,陈琳控股。经营伊始,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两位股东相处亦融。及至20156月,因市场原因,公司业绩不停下滑,两位股东遂互相猜忌,矛盾也日益加深。刘焉欲退出经营,陈琳不允。刘焉一气之下,将公司及陈琳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一审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亦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据此,一审认为,精慕公司目前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公司生产经营虽遇到困难,但公司股东会尚能召开并能就公司经营决策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继续存续有利于实现股东最大利益。且公司所遇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亦可予以解决,故此,刘焉请求解散公司,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刘焉的诉讼请求。

刘焉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西安市阎良法院:李子淏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