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9 20:55:14 阅读量:

  为了进一步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做好2017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6年12月16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会民同志介绍了今年以来全省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并和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局长唐善武同志一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邀请了人民日报、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人民网、西部网、省政府政务信息网等38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刘会民指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是重大民生问题。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过努力,我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情况总体好转,但拖欠问题仍未彻底根治。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落实国办发1号文件和陕政办28号文件,加大了工作力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今年1至11月,全省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3431件,涉及农民工7.7万人,追发工资待遇11.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略有下降。但受诸多因素影响,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其他行业的欠薪也开始显现。随着2017年“双节”临近,工程建设领域将迎来工程款和工资结算高峰,预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不少,其他行业欠薪问题也会出现。

  刘会民还重点解读了我省今年出台的一系列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规定。今年,我省今年先后制定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陕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一是改革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今年起,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缴纳变为建设单位缴纳,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是夯实明确了企业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必须直接把工资支付到每名农民工手中,严禁通过各种“包工头”代发工资。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我省各级政府建立了由政府领导牵头多部门参加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疑难问题。每年第四季度由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四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拖欠工资企业的惩戒。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的,人社部门将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对有严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省人社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重大拖欠工资问题随时公布。并将社会公布情况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是通过分类监管促使企业自觉守法。我省今后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觉守法的企业为A级,因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为C级,其余的企业为B级。对A级企业减少日常巡查,对B级企业增加日常巡查,对C级企业列入劳动监察重点对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加大处理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刘会民强调,“双节”临近,为了更加快速高效处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在常态监察的基础上,还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从12月1日起至2017年春节,全省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欠薪隐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限时化解,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二是省级12个部门对12个市(区)进行包抓。省人社厅等12个部门各安排1名厅级干部,负责包抓1个市(区)的保障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导帮助基层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三是市、县(区)两级12个部门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从2017年1月3日至1月26日,全省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会同本级12个部门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联合接待农民工,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快速高效处理好农民工投诉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

  四是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快速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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