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4 17:04:54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切实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立足于上级法院关于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设置、服务标准、工作目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旨在通过有效手段对全市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准确评估、明确目标、改进不足,进而发挥实际推动作用,逐步构建开放、文明、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立足于规范,着眼于提高,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因地制宜,细化标准,力争使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建设分步推进、全面增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中院成立诉讼服务中心达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信访办、法警队、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
第六条 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达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市中院立案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达标考核评级工作。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责任体系,对照达标评级标准建立和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达标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通知各基层法院先行自查并向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评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诉讼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便民服务、功能设置、工作成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九条 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达标考评领导小组在各基层法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检查考核。考核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进行,根据考评计划、评分标准和任务分工分项评分。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达标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成员单位的单项评分,结合群众反映、媒体舆情、上级法院明察暗访等渠道掌握的情况,综合评估,确定等级。最终评级结果在法院内网、外网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对达标评级单位颁发等级牌。
第五章 等级划分与评级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考核评定,诉讼服务中心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达标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一级达标评级标准为:诉讼服务大厅基础建设布局合理,设施设备管理到位;便民举措切实有效,设施配备齐全;功能设置完善,作用发挥显著;人员精神饱满,服务水平优质;安全保障到位,责任分工明确;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通,功能设置完备;诉讼服务制度齐全,运行程序规范。群众反映良好,无当事人投诉和负面舆情报道。
第十三条 二级达标评级标准为:诉讼服务大厅基础建设布局基本合理,公共设施配备比较齐全、功能完善;人员精神饱满,服务水平优质,安全保障到位;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通;诉讼服务制度齐全,运行程序规范,各方面反映总体良好。
第十四条 三级达标评级标准为: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基础建设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管理比较到位,功能基本完善;诉讼服务质量较好,安全保障到位;诉讼服务网或者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通;诉讼服务制度基本完善,运行程序基本规范,各方面反映较好。
第十五条 不具备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为未达标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具体量化打分标准和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中院把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工作纳入对各基层人民法院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把考核评级情况作为考量评价相关工作、推荐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把考评等级牌悬挂于诉讼服务中心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一级达标单位的人民法院,市中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评定为未达标或者较上年度考核降级的基层法院,由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单位须向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在检查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年度考核评级的重点内容。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