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4 16:09:54 阅读量:
梁 勇
“感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为我们双方调解,纠缠一年多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我们都非常满意……”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的原告冯某和被告周某对汉滨区法院吉河法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说。12月14日,吉河法庭法官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家住吉河镇的原告冯某在本镇被告周某承包的坟墓改造工地上从事拆除坟工作,2015年6月17日上午,原告冯某在拆除坟过程被倒下的墓碑砸伤小腿,经路过事发地点的路人报警,原告被消防官兵救出,后被送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冯某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需1万元左右。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吉河法庭要求被告周某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被告周某应诉称,原告才来干了两天活,就出了这个事,自己已经垫付了各项费用7万余元,认为自己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完全是原告自身的过错所致。
鉴于双方矛盾尖锐,承办法官考虑到纠纷如处理不好,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此,吉河法庭邀请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担任案件的调解员。在庭审中,通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和陪审员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达成协议,却有效地缓解了情绪。在案件的宣判前,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依然未放弃调解工作的努力,对双方继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明之以法。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终于让原、被告彻底放下心理的枷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被告已经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一个争议较大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来来,汉滨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贯彻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的指导精神,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法庭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熟悉当地的民情、社情的优势,从而最大限度促进案结事了,尤其是基层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调解撤诉率及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七成以上,有力促进了辖区内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