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司机超速驾驶撞飞自行车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4 10:37:19 阅读量:

 自行车闯红灯,被超速驾驶的小客车撞飞,车损人亡。1214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524日晚, 被害人张高山驾驶的自行车沿河槽村乡道由北向南左转弯时闯红灯通过三原县高渠乡十字,后当其行至东西路16米处时,与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三原县治金大道由西向东通过该十字的被告人刘彬发生相撞事故,致张高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高山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彬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是81km/h,该路段限速为40km/h。案发后,被告人刘彬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刘彬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7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彬夜间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前被害人确实闯红灯通过十字,但其已行至东西直道时,与夜间驾车超速行驶的刘彬相撞。事故的发生与被害人闯红灯无关。被告人刘彬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彬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刘彬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彬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省三原法院 吕鑫 崔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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