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女子离婚后反悔诉请变更抚养权 未达法定条件依法被驳回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3 10:16:51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 孙泽)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因探视儿子受阻,起诉前夫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勉县人民法院褒联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霞的诉讼请求。

李霞与李东桂于2007年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夫妻感情失和,2015325日,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约定,婚生子(李佳焰)由李东桂抚养,孩子须在市区小学上学,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李霞每周周末有探视权利。离婚后,婚生子一直与李东桂共同生活。后因李霞探视孩子,双方产生纠纷。李霞诉至法院,以其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比李东桂优越,更能给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环境为由,请求判决婚生子由其抚养。

庭审中,李东桂答辩,李佳焰出生后一直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祖父母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作为父亲自己也没有虐待、遗弃、不抚养孩子等情形。如果变更抚养人,更换孩子的成长环境,也不利于孩子成长,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霞与李东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霞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东桂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以及李东桂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事实。因此,对李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李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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