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法院强化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绿色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3 10:14:44 阅读量:

 周至县人民法院 何军林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非法采矿罪一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的建筑用砂2224.8立方米和建筑用砂资源储量212251.5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渭河周至县段的渭兴村6组的一沙积区域采挖砂石,而后将开采的砂石运到其开办的辉煌砂石场加工、销售,对河道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开发构成严重破坏。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周至县富仁镇渭兴村27号辉煌砂场非法开采(堆砂点)破坏的建筑用砂(成品料)资源储量2224.8立方米,建筑用砂(毛料)资源储量212251.5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总计为145.08万元。王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的生态环境,给河道防汛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周至县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刑事处罚,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和滥于开发矿产资源的犯罪。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国家建设纲领性文件。周至县 法院积极培育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努力拓展环境资源多元化司法保护,为实施保护性、预防性、恢复性的生态环境,护航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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