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8 15:11:40 阅读量:
男子借向朋友借钱之机,暗自记下朋友银行卡密码,趁无人之际溜入朋友房内,盗取其银行卡并取款6500元,终获刑。12月8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猛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王猛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猛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