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7 15:51:38 阅读量:
2015年12月5日下午将要下班时,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突然接到电话,被执行人的车辆在某处被发现了,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执行员随即赶往现场。
2011年3月,赵强(化名)等六人经人介绍到某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底至2016年3月,某混凝土公司无故拖欠赵强等多名工人的工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16年7月底,阎良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某混凝土公司应向赵强等六名工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二十余万元。裁决生效后,因某混凝土公司拒不履行,9月底,赵强等六人分别向阎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至阎良法院后,执行员立即组织双方到案,经和解,某混凝土公司答应于11月底先履行一部分案款,剩余案款至12月底付清,然而,和解的首次履行期限已过,但某混凝土公司仍是分文未付,经查,某混凝土公司因经营不善其名下的财产已被案外的一些债权人或拉走或截留,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控。
执行员到达车辆所在地后,天已全黑,而被停车辆的院子大门竟还挂着两把锁。经随后赶来的门卫得知,一把锁是门卫的,另一个是被执行人的案外债权人上锁的。正当执行人员要求门卫将第一把锁打开时,突然有一人窜过来拦住了大门。原来是一男子得知法院来人,怕车辆被法院查封,自己的案外债权无法实现,故而前来阻拦。在执行人员向其向其出示证件阐明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律后果后,该男子仍是拦路阻挡执行。正当执行人员在劝解无效准备采取下一步措施时,该男子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随即向执行人员诉苦自己被迫看管被执行人财产的辛苦和无奈,并请求执行员给自己指明一条救济的渠道。经过有效沟通,该男子主动打开了大门,执行员随即对该车辆就地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固定证据。依法办理了各项查封手续。
近日,阎良法院执行一庭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通过多方信息,多节点、全方位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第一时间对财产进行控制,使执行工作在年底更上新台阶。
西安市阎良区法院:阮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