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4 09:56:56 阅读量:
高速路上夜间驾驶,能见度低,须保持安全车速并时刻警惕,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发生事故。11月23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珂主动到咸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珂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时未保持合理速度,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其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珂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王珂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珂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