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村民因农田灌溉与人生口角 儿子替母出气钢管伤人获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2 10:38:36 阅读量:

    母亲因农田灌溉问题,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并撕扯,事后,俩“孝顺”儿子为替母亲出气,竟驾车撞开“仇家”大门,并持钢管殴打“仇家”,造成其轻伤。1122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天、刘地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1227下午5时许,三原县鲁桥镇楼底村村民王丹(系刘天、刘地之母亲)与本村村民姚六因浇地发生口角,后两人在地里发生撕扯。当日晚1030分许, 刘天驾驶借来的小货车将姚六家大门撞开,和其弟刘地在院子用钢管将姚六的左眉部、左胳膊、右胳膊、右小腿打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姚六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天、刘地和被害人姚六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天、刘地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姚六,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天、刘地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区分主从犯,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刘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刘天、刘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刘天、刘地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天、刘地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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