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2 10:38:36 阅读量:
母亲因农田灌溉问题,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并撕扯,事后,俩“孝顺”儿子为替母亲出气,竟驾车撞开“仇家”大门,并持钢管殴打“仇家”,造成其轻伤。11月22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天、刘地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刘天、刘地和被害人姚六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天、刘地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姚六,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天、刘地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区分主从犯,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刘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刘天、刘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刘天、刘地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天、刘地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