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一交通事故后过度治疗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0 14:46:01 阅读量: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常会遇到伤者进行过度治疗的情况,该行为会增加医疗费的支出,扩大损害的后果,而责任方对此往往无技可施,由此导致伤者扩大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2016316,赵朋驾驶小型轿车,沿阎良区某路段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胡娟发生碰撞,导致胡娟摔倒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朋承担全部责任,胡娟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娟被送至阎良区某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头皮、右肩、右膝软组织损伤。在住院观察三天后,医院通知胡娟办理出院手续,但胡娟及家属却拒绝出院,继续住院七天。在住院期间,胡娟频繁要求医院对其进行相关检查、治疗,导致相应医疗费用产生。出院后胡娟又持续在医院门诊治疗近三个月,前后共计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之后胡娟与赵朋就赔偿之事产生争议,胡娟便将赵朋及其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阎良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胡娟索赔的部分医疗费系过度治疗,对原告胡娟在检查确认身体各项机能正常,医院告知可以出院后仍住院的七天内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同意赔偿。对此,阎良法院办案人员在庭后前往阎良区人民医院,与胡娟的主治医生了解了胡娟治疗的情况,并就胡娟住院病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咨询,确认了胡娟因事故造成的损伤较为轻微,其后七天住院及部分门诊检查属于过度治疗,在医疗上并无必要性。由此,阎良法院认为,原告胡娟在身体机能恢复无碍的情况下,单方要求继续住院治疗,系恶意扩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该部分损失应由胡娟自行承担,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近三千元,判决驳回胡娟的其余诉讼请求。

 

   西安市阎良法院 何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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