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27 09:49:30 阅读量:
张涛和张龙系堂兄弟,两人于2013年4月商定合伙开设一家经营休闲食品、饮料、酒水的商店。堂兄张涛出资3万余元,堂弟张龙出资约2万元,由张龙负责店铺的租房、进货、销售等日常经营。但双方对账目管理、营收分配等问题,考虑到是堂兄弟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在店铺经营过程中,张涛对财务状况产生了疑问,多次向张龙提出查账要求,但张龙未予允许。两人由此产生间隙,张涛便提出退伙,两人协商后张龙根据开支及双方投资金额,确认张涛投资了3.3万元,并给张涛打下欠其3.3万元借款的借据,张涛退出经营。后因未能按期支付房租,店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张龙将店内财物变卖处理,但3.3万元一直未向张涛支付。张涛多次找家里长辈从中调解,但三年过去了,张龙始终未支付一分钱给张涛,张涛于是起诉至阎良法院。
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兄弟俩进行调解,张龙表示两人曾经说好一起出资,一起承担损失,现在店铺经营亏损,他将店内剩余财物处理掉,也只收回了一万多元成本,造成的损失张涛应该跟他一起分担。张涛则表示,张龙给其打的3.3万元条子是在双方核算过账目后,张龙自愿打的,张龙应该支付其3.3万元。在多次调解无果后,阎良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龙打下欠张涛3.3万元借据的行为,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由张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结合店铺支出及营收情况,张龙支付张涛3.3万元也是较为公平合理,于是,阎良法院判令被告张龙支付原告张涛3.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西安市阎良法院: 何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