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11 17:45:39 阅读量:
2016年10月10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顶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阎良,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7月31日晚,被告人王顶像往常一样下班,由于心情抑郁随即约朋友刘延一起吃饭喝酒,酒过三巡各自准备回家,8月1日凌晨1时40分许,王顶不顾朋友刘岩“切勿酒驾”的劝说与提醒,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径直上路,不慎冲撞在路边绿化树上,王顶当场摔伤,摩托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顶血液血醇浓度为148.11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顶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血液血醇浓度达148.1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造成交通事故,可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醉酒驾驶为驾驶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酒驾入刑已多年,但是仍然有广大驾驶员以身试法,终酿成苦果,小则身陷囹圄,大则家破人亡。为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不要抱侥幸心理,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忠告,为自己、家人、社会负责,切记喝酒过量伤肝,酒后驾车要命。(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