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6-09-06 15:51:26 阅读量: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悬赏金的制度。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启动悬赏举报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意见指出,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电视,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刊登悬赏公告的媒体类型及范围。悬赏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意见明确,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500元至2000元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举报人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不超过所举报财产价值5%的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
意见还对举报人范围、举报线索的获得等问题做了界定。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严禁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合谋骗领悬赏金。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举报人所提供线索、信息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