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新商事审判 破解审理难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6-07-27 12:41:48 阅读量:


    面对当前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新审判实务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商事审判工作新形势,立足审判实践,开阔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破解难题的方法,接连推出的一系列创新举措均收到良好的效果。

    财产保全得“三赢”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程序中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予保全。但如果当事人无力向法院提交担保财产,就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最终导致“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

    针对这种现象,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与陕西省保监局会商,在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民营经济主体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只需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交总保全金额4‰至2%的保费,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后,人民法院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即可进行财产保全。陕西高院民二庭庭长葛迪向记者举例说明了这一操作程序:以保全金额100万元为例,在以往情况下,民营经济主体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等额财产担保;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的,也应提交40万至50万元的财产担保,这对于已经被拖欠货款、形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无形中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和压力。而根据《意见》,申请诉讼保全的原告只需要向保险公司交纳1万元左右的保费,就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极大地缓解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这一《意见》考虑到了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所以一经推出即受到了民营经济主体和商事审判法官的好评和欢迎。”葛迪说。

    从事法律服务的陕西省政协委员张阳秋表示,《意见》实现了“三赢一通”。“三赢”是指:让财产保全申请人卸去了较为沉重的提供财产担保的包袱,让被保全人不必担心自己的财产被错误担保后的赔偿问题,让人民法院不必费心费力地对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一通”是指:打通了立案、审判与执行环节的财产保全“瓶颈”,为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打下了相当坚实的基础,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陕西高院主管商事审判的副院长黄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陕西高院这一《意见》,对于缓解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诉讼压力、提高财产保全的积极性,具有促进作用。”

    《意见》推出后,目前陕西高院正在审理的几起商事案件,均已参照《意见》进行了财产保全担保事宜。

    整合多方化矛盾

    遵循第八次全国民事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陕西高院在充分展开调研论证后,与陕西证监局就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诉讼与纠纷调解衔接问题,达成了合作并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案件诉讼与纠纷调解衔接机制工作合作备忘录》,力图通过统筹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在这份《备忘录》中看到,六类证券期货纠纷可以适用调解,包括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因证券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确认、交易合同及回购合同等证券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因证券期货业务产生的民商事纠纷等情况。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方式开展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法院在立案之前和之后,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行业调解组织收到法院的《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适合进行调解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行业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行业调解组织收到法院的《邀请调解函》后,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员并及时联系法院案件承办人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另外,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行业调解组织自行受理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自行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及时审查。

    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展,陕西高院和陕西证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根据形势和业务需

    要,双方通过讲座、培训、组织旁听庭审、案件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双方就法律和证券期货专业知识的咨询和探讨交流。同时,建立证券期货重大案件信息共同发布机制,利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提高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和数据传输的效率和效果。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总体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今年7月,陕西高院与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关于建立依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统一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针对陕西省金融特别是涉及银行贷款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陕西高院正积极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保监局、陕西省工商联等部门就有关金融、保险、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中的诉调对接机制展开调研,力争早日建立全省多层次、全方位、立体覆盖的矛盾化解机制及平台。

    规范标准解难题

    近年来,陕西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合同双方往往按照钢材买卖行业的市场惯例,就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作出了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的约定。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根据违约方的请求,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自由裁量权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在实践中,各级法院把握的标准不同,调整的幅度不一,造成了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大大不同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从事钢材贸易的民营经济主体也对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裁判中不够统一、裁判结果难以把握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并希望省高院能够针对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则,规范全省法院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记者从陕西高院了解到,早在2011年,陕西高院即与陕西省工商联建立了民商事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今年以来,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反映的问题,陕西高院高度重视,组织审判业务骨干,收集整理了近三年来陕西全省有关钢材买卖纠纷案件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整理、研判,确定了所需要和应该解决的重点问题和思路。接着与省工商联召集陕西省建材商会、钢材贸易商参加座谈,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陕西高院先后组织召开了17场征求意见会,形成了近50条修改的意见和建议。随后于2016年5月20日邀请陕西省律师协会在省高院召开了征求意见会,省律协选派了10余名资深律师参加了会议,提出了颇具水平的10多条意见建议。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6年5月26日下发《关于在审理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调整违约金、规范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在全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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