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大打出手闹纠纷 法官明察秋毫显正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09 12:12:02 阅读量:

 

2015年9月,田某夫妇在地里种蒜时,不慎将土弄在邻居冯某地里,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冯某用铁锨将田某夫妇打伤。接到报警后,兴平市公安局干警赶到现场,将冯某带走,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田某送到镇地段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住院近十天,花费四千余元。出院后,田某多次向冯某索要医疗费,冯某始终不肯答应。
田某无奈,将冯某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4344.13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600元、复印费50元等,合计9494.13元。冯某要求田某陈述的各项费提供证据。
田某向法院提供镇地段医院诊断证明1份、某村卫生室处方签票据1份、兴平市某医院病历、病案1份、医疗费票据5张。
法院审理查明,冯某致田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在镇地段医院、某村卫生室治疗8天花费938.5元。2015年10月3日干活时又不慎从凳子上摔倒,兴平市某医院诊断为:脑供血不足、颈椎病、左侧颈总动脉斑块形成,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285.88元,在兴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报销2000.7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其中镇地段医院、某村卫生室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但原告没有提供证足够据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与兴平市某医院治疗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兴平市某医院住院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某医院的医疗费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赔偿原告田某在镇地段医院门诊费56元、某村卫生室治疗费938.5元,共计99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原告田某承担300元,被告冯某承担200元。
 
         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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