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勉县水利局违法强拆被判赔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09 12:09:44 阅读量:

 夏明飞

原告曹某诉勉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勉县水利局赔偿原告曹某损失40000元。
2013年3月10日,被告勉县水利局在实施勉县漾家河防洪工程治理过程中,在与原告曹某位于漾家河河道范围以内的水泥预制厂就拆迁协商未果情况下,被告勉县水利局两次向原告曹某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拆除河道内一切设施,原告曹某逾期未拆除。2014年4月1日,被告勉县水利局组织工程队对原告曹某临时搭建的房屋及设备进行了强制拆除。2014年11月7日,原告委托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坏及掩埋的财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132670.44元。在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秋,曹某将勉县水利局起诉至勉县人民法院。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原告的救济途径,拆除建筑物应当予以公告。但被告在对原告的房屋及水泥预制厂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程序违法。该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性。根据现场勘查及被告提交的河道示意图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预制厂的经营场所系在漾家河河道范围以内,其修建房屋及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行为违法,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勉县水利局赔偿曹某损失60000余元。
宣判后,被告勉县水利局不服勉县法院一审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汉中市中级法院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对损失部分协商一致,达成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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