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河:无证驾驶出事故 法援出手平纠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29 1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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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7月19日,夏某无证驾驶陕GR714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银村往麻虎镇方向行驶,行至阮家顺门口撞倒路边的行人阮某,阮某在十堰太和医院住院12天,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部外伤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多发性上颌骨骨折、多发性上颌窦骨折前后壁、茎突多发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行人阮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某立即将阮某送往十堰太和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部外伤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多发性上颌骨骨折、多发性上颌窦骨折前后壁、茎突多发骨折,住院12天后出院。出院后又在麻虎中心卫生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用32000元,全部由夏某支付。2015年12月份,阮某的伤情恢复的差不多了,多次找到夏某要求了解此事,夏某本来就在家照顾三个孩子上学,仅靠丈夫打零工赚钱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发生这样的事情,使这个家更是雪上加霜,夏某在感到非常无助的时候,经别人指点,她来到了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麻虎法律援助工作站。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审查其提交的资料,以及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专人承办该案件。
承办经过: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得知阮某今年已经73岁了,受伤后得到了积极的治疗,现在伤情恢复的差不多了,没有留下明显的后遗症;阮某在住院期间,一直由夏某亲自护理,夏某想吃什么,夏某尽量满足,目前双方态度积极;另一方面夏某也是好心着急的去给邻居生病的老人买药,骑车的速度快了,发生了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觉得既然双方系邻居,且解决问题的态度蛮好的,决定一定要调解,万万不可起诉,以免双方伤了和气,成为仇人。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夏某表态:发生这样事情,是个意外,觉得很对不起老人,虽然老人在住院期间,自己悉心照顾了阮某,还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但是阮某已经是73岁了,还遭了这么大的罪,心里很是过意不去,目前家里仅靠丈夫打零工赚钱供三个孩子上学,经济很困难,愿意拿出一点赔偿阮某,表示歉意。阮某提出:都是邻居,客套话就不说了,我受了这么大的伤,多处骨折,尤其是面部受伤现在连饭也吃不好,如果做伤残鉴定,十级伤残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你就给个伤残赔偿金就算了。
办案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参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认为阮某提出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夏某道出了自己的苦水,自己也知道阮某提出的不例外,今年本来就没有挣到钱,这件事情前前后后花了四万多,马上过年了,家里连年货也办不起,希望阮某谅解一下。办案人员也苦口婆心的给阮某求情,不能眼看着过年了,三个孩子回来过年,家里连买菜的钱都没有吧,就当给三个孩子发红包了,最终阮某同意夏某支付其伤残赔偿金壹万四千元。
办案结果:夏某一次性赔偿阮某各项经济损失壹万肆仟元。
办案体会: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员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仅要谙熟法律,更要深刻了解社会现实”这句话在本案承办人员身上得到了最好的诠释。法律工作者积极沟通,稳定了受害人亲属的激愤情绪,阻止了其过激行为。可见,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处理的虽为微观个案,但其作用、效果却直接影响到抽象的宏观的社会整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和谐社会之构建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