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淳化“5·15”特大事故案三运管人员一审获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30 19:27:52 阅读量:

    


 

       12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经指定审理的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中三名运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人四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均系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工作人员。韩小锋系稽查三中队队长,孙小军、张刚系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

执法不规范,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4月20日9时许,韩小锋带领孙小军、张刚及稽查三中队队员李凯,在其辖区内西安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此时,韩小锋的同事庞立虎替该车车主说情,要求不要扣车,并让其朋友焦东子代车主前去接受处理,韩小锋遂允诺,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并要求孙小军、张刚按照罚款3000元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对该车放行。 

       检察机关还指控,2015年5月15日,在得知“陕B23938”大客车在赴陕西省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旅游返程途中坠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后,韩小锋、张刚又联系焦东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虚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分期缴纳罚款申请,隐瞒了违法处理“陕B23938”大客车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韩小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被告人韩小锋身为执法三中队中队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应当予以暂扣而未予暂扣,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营运而未予责令,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 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的行为,对于最终导致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被告人孙小军、张刚身为执法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在团队执法过程中负有严格执法和相互监督的职责。二人对被告人韩小锋滥用职权所做出的违法决定不仅不提示、不监督,反而予以认同并积极执行,亦对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并最终导致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
经查明:三被告人在查获“陕B 23938”大客车时应依法暂扣车辆而不暂扣,未责令该大客车停止非法营运,弃法律所规定之用以保障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程序于不用,故意放纵该大客车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并非受执法环境所影响;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不规范,下属稽查三中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已被国务院事故调查组《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系造成“5.15”事故的十个间接原因之一。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查三被告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系一整体,不应将三被告人在一案当中的执法行为割裂开来,被告人孙小军直接参与了对“陕B 23938”大客车的查获与处理全过程,在被告人韩小锋就罚款3000元向其征求意见时其明示认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小军较被告人韩小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并非次要、辅助作用。关于对三被告人所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不是“5.15”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应以“5.15”事故的严重后果作为本案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对“陕B 23938”大客车应暂扣而不暂扣、应责令停止非法营运而未责令停止运营、超越法律幅度与职责权限违规处罚,放纵 “陕B 23938”大客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其滥用职权行为虽系造成“5.15”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却仍应对“5.15”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亦不予采纳。
经查被告人张刚与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同为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共同参与了对“陕B 23938”大客车非法营运一案的执法活动,其所负责文书制作工作仅系内部分工不同,而并非案外之独立行为。被告人张刚虽未对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示认可,却亦未明示反对,更为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得知“5.15”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刚又伙同被告人韩小锋补作了虚假的法律文书,虚构了对“陕B 23938”大客车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实,用以掩盖其三人滥用职权违法处理“陕B 23938”大客车的真相,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刚主观上存在违法处理“陕B 23938”大客车之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滥用职权之行为,应当与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共同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刚亦能在国务院调查组对“5.15”事故调查期间的谈话中及检察机关初查时主动交代其违法处理“陕B 23938”大客车的全部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符合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西安碑林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韩小锋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小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刚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宣判后,孙小军、张刚当庭表示不上诉,韩小锋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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