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灵活执行方式 挽回父、子、叔亲情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11 1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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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党某甲之长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留有赔偿款。2014年党某甲因已分配的部分赔偿款与党某乙(党某甲次子),赔偿款的共同保管人党某丙(党某甲胞弟),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党某乙与党某丙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二被告均不履行生效判决,党某乙被依法拘留。期满释放后仍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党某甲年过70,与次子矛盾极为尖锐,随时剑拔弩张,几乎天天守候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党某乙已经将父亲赔偿款部分用于盖房,年近40尚未娶妻。党某丙虽然保管,但没有用钱。因此本案执行必须把握好度,若强制执行会加剧家庭矛盾,仇恨更深,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的稳定。
贯彻执行法律“五进”,由法院领导牵头,邀请镇领导、村干部参加,传讯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现场执行。释法明理,争取和解执行。耐心释法,法律的权威不得挑衅,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明析情理家庭和睦,兄弟亲情。经过耐心做工作,党某甲与党某乙、党某丙,互相道歉,党某乙拿出部分赔偿款,并接父亲回家,党某甲同意,一家人冰释前嫌,重归于好。
二、法官说法
著名的拉丁法谚曰:“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因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形象地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的存在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还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审判执行工作。另一方面要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并取得实效,提升办案效率,强化办案效果。
在法院执行难的案件中,很大的一类问题是关于家庭之间的纠纷。家庭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大多是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被执行人则是他们的兄弟、父母、子女、曾经的丈夫或妻子。特定的主体关系,特殊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决定了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同时因这类案件的执行与当事人的生存、生活休戚相关,与家庭的和睦幸福、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如果执行不能或执行不当,极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及意外事件。就本案而言,不仅仅要执行生效的判决文书,更要解决当事人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陕西周至法院 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