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举报要慎重 随意扩散则侵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15 13:25:27 阅读量:

韩城法院 杨育学

随着网络和信息化的普及,“自媒体”的概念也应运而生,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群体传递自己的声音。自媒体在给人们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网络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韩城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络举报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2015年初,被告张某陆续在各级政府网站发帖,实名举报同村张某某在没有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强占生产路、倒卖庄基、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网帖发布后,政府部门随即给予回复,并依照职权转交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张某又将政府网站的举报贴及相关回复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转载,并标明“求转发”、“求关注”。
随后,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张某名誉侵权为由向韩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此案经韩城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张某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举报原告张某某,是对其监督举报权的正常行使,但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网络信访件过程中,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转发,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该信息,以获取社会公众对张某某人格的否定性评价,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立即删除“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的发帖,并向原告张某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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