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29 17: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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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检察院 李文贤 )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在自然经济社会里,人们自给自足,不存在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但是随着商品的出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分离开来,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社会各方面都应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一)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以前,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商品极度匮乏,经济发展迟缓,市场供需关系受到政策影响。80年代末期,我国逐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市场经济孕育而生,使得主要矛盾由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转化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经营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宽松的行政监管,逐渐出现了在生产经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滥用市场优势等不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新的销售方式的出现,特别是网络销售、预付费销售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侵害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法律条文没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而得以完善和跟新,导致目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原本就已处于弱者的地位,在发生商品质量纠纷需要检测时又需要支付高昂的检测费,而且检测费往往已经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往往使得消费者不得不选择放弃。
2、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社会问题
一是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二是消费者协会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理应是消费者的坚强后盾,但是在实践中,消协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费者自身的问题
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
二、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保护
即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即以法律的形式来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所以,若没有国家对于交易活动的干预,而是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各自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消费者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根本无法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因此,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和介入,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保护。
1、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立法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该法确实存在着许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