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童戏耍起纠纷 母亲冲动惹官司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27 11:31:07 阅读量:

 

儿时的我们也甚爱玩耍,和小朋友们一起唱歌,一起跳舞,长辈们对我们的呵护更是无微不至,害怕我们受到伤害,总是叮嘱我们要保护好自己。
王梅与周琳系朋友关系,2014921日晚,王梅与周琳等人在县城街道玩时,因周琳之母李丽叫其回家,王梅与周琳发生争吵,李丽护女心切,便用砖块朝王梅头部击打了一下,致王梅受伤,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王梅起诉李丽要求:1、由李丽依法赔偿因打伤本人住院治疗的医疗费6000余元、误工费1248元、护理费10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费260元,4、要求由被告李丽依法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李丽辩称当时护女心切,一时冲动,才打伤了王梅,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王梅诉请的费用。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之女周琳系朋友关系。2014922日晚,原告与周琳等人在长武县城街道玩耍时,被告赶来叫其女周琳回家,王梅与周琳发生争吵,被告便用砖块朝原告头部击打了一下,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2、双手中指皮擦伤。支付医疗费4914.22元。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丽赔偿王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00元整。事后李丽表示十分的后悔,不应该冲动,相互之间应该和睦相处,“远亲不如近邻”,并对王梅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笔者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乡里相邻,应该互相包容、理解,有矛盾应好言相劝,不应采取过激行为,这样不但对他人造成损害,情节严重也会触犯刑法,受到牢狱之灾,实属不妥。因此,我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更应善待他人,用和善的语言去交流,去表达,这样才能做到互邻友好,才能更好的建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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