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05 16:15:08 阅读量:
(作者:冯亮;作者单位: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末端但却最重要的环节,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早在2003年第1302次会议上就对“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正式文本,全国法院系统由此形成了统一的 “风险提示”制度,诉讼有风险,执行有风险吗?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受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被执行财产不能处理、变现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在实现权利目标过程中可能会陷入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困境,这种困境就是 “执行风险”造成的,“执行风险”从何处来?说到底是各类平等民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因安全意识淡漠、交易方式存在瑕疵、法律制度有漏洞等潜在的“商业交易风险”而导致争议、引发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该“商业交易风险”就延伸至执行领域。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备、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缺乏统一性等因素影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征信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诚信度不高;诚信中介市场供需双重不足;民事执行法律规定威慑力不足;民事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简单,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法律体系不完备;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总额有限、执行救助审批程序不统一;审批周期过长;发放数额不均衡,等等。因“民事执行风险”只存在于民事执行程序这个特定环节,故存在很大的可预防性空间,只要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民事执行法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建设、加快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水平等方面着手,相信就能将“执行风险”控制到一个科学的限度内。
笔者结合自身从事的执行工作实际,从“民事执行风险”概念入手,进而剖析风险成因,最终就如何防范“民事执行风险”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将“民事执行风险”控制到一个科学的限度内,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保护这个目标,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原始初衷。笔者认为防范民事执行风险,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民事执行 风险 防范
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诉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公正的判决,该公正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不可动摇的既判力和执行力。权利人如何将纸面的权利凭证落到实处?是所有人一直关心的热点和焦点话题,是否对权利,特别是对私权利给予及时、有效地保护,应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标准之一,“权利是否神圣与法律是否神圣是同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蔑视,则法律本身便无神圣性可言,因此要认真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唯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看待法律。”[①]这表明,不保护、不尊重权利的法治是不存在的,如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司法系统和司法程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自笔者从事执行工作后,每当遇到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被执行财物不能处理、变现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出现时,心中总是忐忑不安,不知如何面对申请执行人落寞的眼神,更不知道如何安慰其失望的心情。从那时起,笔者明白了个道理,在民事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会面临到“执行风险”,由此陷入自身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或不能全部得到保护的困境。长期以来,人们将可能发生的,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统称为“风险”,影响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亦然。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310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