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宣言》与法治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6-09-28 11:25:35 阅读量:

  

《德里宣言》与法治标准

胡建淼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五百多名法学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最终通过了一个被称为《德里宣言》的文件,它将法治概括为三项原则:一是立法机关发挥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既要制止行政权滥用,又要使政府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实行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1961年1月在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召开的法学家大会上重申了这三大原则,而且被称为“拉各斯法则”。

  对于这三条标准,初一看,与我们传统的法治标准或者今天的法治标准比较,似乎有点“另类”,至少在表述上。但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至少包含了以下的法治要素:

  第一,立法环节,必须是良法,即保持“人类尊严”;第二,执行环节,政府必须是权威政府(有能力维持法律秩序),同时必须是受制约的政府;第三,司法环节,司法权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律师能够自由从业。我以为,这些已经抓住了“法治”的主要特征。

《德里宣言》与法治标准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