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当从依法行政开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22 19:05:40 阅读量:

    2012年,濮阳市政府要对劳动市场及中原市场进行拆迁,两个市场的业主们与濮阳市政府就拆迁安置政策无法达成一致。由商户集资建设起来的市场,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围绕着拆迁,业主与濮阳市政府先后三次对簿公堂,濮阳市政府在三宗诉讼中均被判败诉。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河南濮阳市政府强拆市场三次败诉既不上诉又不执行,因此,濮阳市政府被批为“行政违法大全”。

法院判决市政府违法,其实是监督权对行政权是否依法行政的一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权可能违法或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能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但是就是这个在法律中明明白白的规定,在现实中却遭到了“滑铁卢”。

难道是那些业主从来没有申请过法院执行判决?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从现实中的经验来看,原因就在于法院处于政府的制约之下,无法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去,于是就造成了当事人三次成功胜诉但是却没有办法得到执行的结果。

市政府之所以能够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其实质内心还在于权力的傲慢。在整个事件经过媒体的发酵后,市政府才低下了高贵的头颅,市委书记、市长等相关领导纷纷表态,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解决措施,表示“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当司法权遇到行政权时,司法权畏缩不前;当行政权遇到社会舆论监督时,行政权又不得不低声下气。同样都是对行政权的监督,这种截然冰火两重天的对比何其鲜明!

这不仅仅是濮阳市政府一个地方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各种利益冲突在加剧,加上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及其对负面新闻和社会情绪的放大效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局部危机。依法治国正是解决这样的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被国家领导人提进了治国理政的大战略中。

从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权力不可任性”,到记者会上诸如“简政放权不是剪指甲,而是割腕,忍痛也得下刀”,环保法“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等对行政权如何行使的表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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