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速裁机制与人员配置研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15 21:19:08 阅读量:

     在案件收案数不断上升,推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如何以人为本,减轻办案法官的工作负担,让法官有时间学习充电放松休闲,不再沦为整天疲于应付不断涌现的案件的“司法民工”

借鉴医院管理中“轻病门诊重病住院”的模式,建立科学的繁简分流速裁机制和合理的人员配置,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一、目前的案件审理传统运行模式和人员配置及制约审判质效的因素

(一)目前案件审理运行模式

 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受理后三日内移送办案业务庭。业务庭长决定适用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并将案件分至承办人。承办人联系当事人送达、召开庭前会议、开庭、撰写判决、宣判。其中部分案件在开庭前或宣判前调解或撤诉。

(二)人员配置情况

          近年来,按照最高院法院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包括立案登记、诉讼引导、案件查询、信访接待、诉前调解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但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按照法院组织法仍为立案庭。一般安排由法官干警5-7人。

(三)影响和制约审判质效的因素

1,审判案件送达难,送达周期长。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呈常态化。民商事案件中,送达花费了办案法官的大部分精力。有的当事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有的当事人外出打工有联系电话且畅通,但拒不提供联系地址,也不到庭应诉。不得已只有公告送达。送达难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

2,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社会诚信缺失导致被执行人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即“潜水”,相关财产和存款转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和存款经过“四查”没有线索。

3,人员配置不合理,执行人员结构老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法院中均有一部分年龄偏大但没有取得法官资格的同志。这些同志因年龄偏大,放在书记员岗位不太合适。因为法律规定对负责执行实施的执行员没有法官资格要求,所以这部分同志大多都安排在执行部门。并且长期无法流动,既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这些同志自身的工作开展。

4,繁简分流速裁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缺陷,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大家经过实践,均认为推行繁简分流模式,对简易案件实行速裁机制,是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各地法院在推行中又各不相同。有的在立案庭中设立速裁组或调解室,在立案时认为案情简单的直接交速裁组或调解室办理,并且没有退出机制;有的在业务庭内设立设立速裁组或调解室进行繁简分流。但由于速裁组或调解室都是内设在立案庭或业务庭内,非独立部门,审判力量不足。且案件的简易还是复杂往往在立案时很难准确判断,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退出速裁的退出机制未建立,导致业务庭与立案庭存在矛盾。这些都影响和制约了繁简分流速裁机制作用的发挥。

5,法官员额制及司法责任制的推行,使部分老法官失去工作激情,消极观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司法责任制为中心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将全面铺开。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严格的入额考试和考核,日益加重的办案任务,让一部分老法官对前途感到渺茫,对工作失去激情,消极观望情绪弥漫。有的法官长期奋战在审判一线,但由于入额法官名额限制或自身原因不能入额,未入额法官何去何从、如何发挥他们审判经验丰富,做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优势?让他们愉快的继续站好最后一班岗。

6,法官的审判业绩与收入没有合理挂钩,多劳未必多得,缺乏激励机制,青年法官干劲不足。执法办案是法官的基本工作。但承办每个案件又是非常具体的工作。而且法院是被动的中立裁判者,案件受理数量不由法院决定。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现阶段,为应对大量涌向法院的案件,需要调动和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加班加点多办案。但由于“八项规定”等限制,法官的多劳并没有与多得形成正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虽然精神层次的鼓励,先进典型的引领可以激发部分奉献精神,但法官作为一个自然人,当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时,必然导致作为办案骨干的中青年法官干劲不足。

二、合理配置人员,增强审判力量,建立专业分类“门诊式”速裁中心发挥繁简分流的作用

(一)正确定位速裁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在所有的行业中,医院和法院最具有相似性。都是被动的接受而非主动去制造;都有专业的技术水准和品德要求;都有详细的内部科室和人员分工;都是最后防线,一个是生命健康,一个是公平正义;因此学习参考医院的管理和机构设置,对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或许有一定借鉴意义。所有的医院最重要的部门就是门诊大楼,病人经过门诊,病情轻微的门诊开药即可,病情严重的即由门诊医生分流转入住院部,根据病情轻重,通过门诊分流,保证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也让医生精心于重大疑难病例的研究和治疗。试想所有的病人都按科室挂号后,不分病轻病重,一律安排进住院部治疗,可能的后果是:一大夫累死;二部分重病患者被拖死;三部分轻病患者被拖成重病。而现实中,我们大部分法院的运行模式就是这样。立案庭登记立案后,按照案由不同,分给刑庭、民庭等不同的部门办理这种模式在审理案件数量不大时,基本可以应付。在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大幅攀升的情况下,明显难以应对。尽管有的法院也推行繁简分流,立案调解或速裁等工作创新,但都是建立在立案庭内部或业务庭内部,没有独立成一个单设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与业务庭的工作衔接均不完善,速裁和分流的作用并不明显。

     因此,应当将速裁机构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将其定位于化解简易纠纷,处理紧急事件的“门诊部”和“急诊科”。法院受理的所有民商事案件都首先由速裁中心进行初步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电话通知即可到庭,都愿意速裁处理的由速裁中心处理。当事人需要传票传唤或下落不明,案件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二)建立速裁中心和业务庭之间工作衔接规则。明确速裁中心独立于业务庭的“门诊部”和“急诊科”定位和作用后,需要制定工作运行规则以便与正常的审判业务衔接。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首先由速裁中心进行处理。处理中经过调查认为可能存在案情复杂,矛盾争议较大,无法快速结案的,即移送业务庭继续审理。由速裁中心处理的案件一般应在45日内审结。超过60日的即应移送业务庭。
     (三)集约管理,推行专业分类式速裁机制术业有专攻,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在速裁中心适当划分不同的专业速裁组,既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设立交通事故及侵权类赔偿专业速裁组,民间借贷合同类专业速裁组,婚姻家庭纠纷专业速裁组,紧急事件(含诉讼保全)处置组。条件许可的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负责法律文书送达。每个速裁小组安排1名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可以主持调解案件。

(四)加强力量,以人为本,发挥未入额法官和无法官资格的转岗老执行员的作用所有工作中人是第一位因素。只有发挥和调动每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当前推行员额制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未入额法官和不适应执行岗位工作的老执行员的安置和作用发挥,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入额的老法官和老执行员,他们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对传统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在案结事了平息矛盾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和做法。把审判经验丰富的未入额老法官和岗位调整的老执行员安置在速裁中心负责简易案件的处理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既满足了他想继续执法办案的工作追求,也照顾了他们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处理的能力不足同时解决了速裁中心法官人员不足的问题,让善于乐于钻研审判业务的青年干警在业务庭专司疑难复杂案件。

(五)建立速裁配套机制在案件不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要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除了建立考评机制督促其完成审判任务外,还必须建立与经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他们自愿多办案办好案。在建立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时,必须考虑速裁中心适用简易程序速裁案件与业务庭审理案件在精力成本上付出的不同,在考核激励标准上有所区别。同时对速裁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签发等方面推行简易快捷方式。为了队伍的长远发展,对在业务庭和速裁中心的青年干警适当安排岗位交流。

      三、精简业务庭力量,依托人民陪审员,建立复杂案件的专业审理团队

推行法官员额制后,基层法院员额控制在39%以下,还要为今后青年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预留职位。因此入额法官会非常少。以法院为例,102名干警中实际入额的法官大约在30名左右。30名左右法官要处理每年3000多件案件,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借助速裁中心的分流作用,将近60%的案件利用速裁分流。剩余的复杂疑难案件由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团队进行审理。他们要审理的案件都是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并且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一般一个业务庭保证有三名入额法官作为主审法官,与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三个审判团队基本可胜任复杂案件的审判。

派出人民法庭和刑事案件的速裁探索

以上所研究的都是基层法院院机关民商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和速裁,不包含基层法庭和刑事案件的速裁。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便于群众立案,便于群众诉讼的“两便”原则是其显著特点。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案件,是人民法庭的应有之义。他的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视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在法庭内设立速裁组专司简易程序速裁。

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有显著不同。速裁程序的启动必须得到公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同意和配合。因此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和速裁可不进入速裁中心。在刑事审判庭内确定一名法官专司速裁,严格按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细则》规定,对被告人认罪,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判处刑罚较轻的案件实行快速审理。

当然,相关的所有繁简分流速裁程序都应建立在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探索。

 

 

(作者:陕西省勉县法院 王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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