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08 18:41:11 阅读量:
赵明应
近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大县、旅游休闲名县、资源循环强县”建设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部署,及时研究制定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2011年至今,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基层护林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基层护林员肩负着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责任,其作用至关重要,因此,通过研究护林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对于推动林业系统规范林政行为、预防渎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护林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1、人员素质偏低。林业部门在聘用护林员时准入门槛低,一般都是林业站选人上报,林业局批准,没有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选人用人方法,对聘用护林员缺少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求,致使有的靠拉关系、托熟人、走后门当上护林员,目的在于想得到一点工资,并不是热爱这项工作。因而聘用的护林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差,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
2、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执法、不守法问题表现突出。聘用的护林员岗前不培训,在岗不学习,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职责不清楚,特别是对不尽职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到位。如护林员叶某发现自己管护的林区红豆杉先后两次被非法采挖,却不上报,采取放任态度,而且自己还在管护区内捡了一棵别人采挖丢掉的红豆杉栽在自己门前,最终走上了玩忽职守犯罪的道路。
3、监督管理不力。从查办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林业部门虽然制定了对护林员管理的相关制度,但落实不力,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如贾某一案中,贾某的工作日志填的是满勤,但其管护林区珍贵林木被盗长达几个月没有发现,是否坚持定期巡山,谁在监督?伍某一案中,伍某嫌工资待遇低,长达10个月在西安打工而不在岗,致使管护林区的红豆杉被非法采挖26 株,却无人过问,直到案发后林业站才上报辞退。这些都说明林业部门对护林员的管理完全是放任自流的,这也是导致护林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
4、预防工作缺失。林业部门对基层护林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失,宣传、教育、制定不到位,没有形成系统预防的工作体系,不少护林员对渎职犯罪没有概念,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不构成犯罪主体,因而在其位不尽其责,在不明不白中走向了犯罪。
二、遏制护林员渎职犯罪发生的对策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护林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纪律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以及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护林员的思想素养、执法水平、法治意识、敬业精神,建立一支胜任护林工作需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护林员队伍。
2、强化管理,夯实责任。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疏于管理的问题,加强整改,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夯实护林员的责任。一是要完善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护林员的责权利,让其明白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失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要严格考核监督制度。对护林员的在岗情况、出勤情况要有一套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杜绝其不作为行为发生。三是要完善护林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把好进人关,使素质好,热爱这项事业的人能进得来,按下心,尽职责。对已聘用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察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要合理提高护林员的报酬,使责任和权利相适应,切实健全护林员聘用、使用、管理、辞退、报酬等管理体系,强化监督,减少和杜绝违法犯罪发生。
3、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守法意识。林业部门要以本系统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为生动教材,在护林员队伍中深入广泛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的事,教育自己的人。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查找发案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以此为契机,在护林员队伍中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法律知识大普及、违法犯罪大教育,把法律宣传教育引向经常化、制度化,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尊守法律,坚持依法办事。
4、打防结合,预防犯罪。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渎职案件力度,对护林员严重渎职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另一方面要不断研究护林员渎职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新举措,与林业部门联手积极做好预防工作,使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轨道,从而保证预防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从源头上防止护林员渎职犯罪的发生。
(作者:赵明应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