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20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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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央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重大制度。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益诉讼存在四大拦路虎: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维权成本高。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最让环保人士和有关部门头疼。
根据以往实践,公益诉讼的艰难现状,使得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很多时候仍然是“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即使有人提请诉讼,单个人维权往往很难取得成功。
尽管检察机关具有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很了解,对案件如何提起和进行很熟悉,这样可以节省法律成本,提高效率,但是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维权成本高等难题加上检察机关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还是使得大多数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发起环境诉讼“没有太多积极性”。
另一方面,因为检察机关在人员、编制、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皆有关系,面对涉及地方政府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在起诉还是不起诉的问题上显然会陷入两难境地。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有心无力”最主要还是来自于不一定具备搜集公益诉讼证据的专业能力,这一点在对专业要求很高的环保公益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之路上,遇到了重重尴尬。“最大的尴尬是缺少法律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对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很笼统。对公益诉讼案件“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下”的困难境地,各地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寻求破解之道。
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果公益案件没有“原告”,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跟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相比,人财物等方面更有优势,也没有滥用诉权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法律监督主体,不能同时担任原告的角色,不然会有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应该做的还是法律监督工作。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众公共安全意识觉醒,越来越多事关公共利益的议题将浮出水面。维护公共利益、缓解民众焦虑已成社会治理的重要事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解题思路已出现在民众视线,但它不应只是出于回应市民呼声,让民众借此表达诉求,维护公共利益。唯有如此,这一制度才可能担当维护与实现公益诉求的重任。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马巧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