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03 19:49:46 阅读量:

(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李文贤 )

判例,指已经生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可以援用为先例,这种被援用的先例叫做判例,即判例是具有前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在英美法中,判例是从既有判决中产生,但并非所有判决都能成为判例,只有刊载在law reports上的判决才称为判例。
案例,主要指研究者对某个具体案件怎样判决的研究、分析和评价,并不能够作为指导今后审判的先例,没有约束力。判例和案例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不同点是判例重在“判”,即司法意见,而案例重在“案”,不仅包括判决,也包括案件事实和审理事实本身。案例可以广泛使用,而判例具有较严格的司法意义。我国司法中的“案例”主要是指一些判决结果正确说理充分的典型案件,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具有代表性。这类案件对今后类似的问题裁判或许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没有“判例”的拘束力。
案例指导,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有权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作用的判例。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有自己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确保司法统一。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摸索,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案例指导就已出现,那时成文法典还不完备,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主要依据有关政策(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政策)进行。1956年、1962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黄金时期:1983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书面发布案例,这些案例有的是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的是通过1985年创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这些案例都不是公布判决、裁定书原文,而是根据判决、裁定重新编写的;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办以来,公布典型案例就一直是个常规;200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做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报告,报告中指出:加强案例研究,发挥案例的参考作用,不断拓宽审判业务指导的新渠道。但是以往制作的这些案例的效力基本上是指导性的,除去特别通知的以外,基本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其目地是要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缓解民众对司法不公的质疑,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案例指导制度因我国的实情应运而生,虽然才刚刚开始,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它发展的广阔前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公布的案例的提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可以参考”有所区别)确有与过去不同的新意,一是“应当参考”的提法本身就赋予指导性案例具有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力,而并非仅仅指导。二是构成指导性案例的条件使得法院有可能推动法律的改变.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制定法传统,以制定法为主导的国家里,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也正迎合了当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断靠拢的趋势.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尝试,案例指导制度有其不可取代的优越性,必定能在延续了多年的制定法传统上有所创新。
我国在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刚刚开始,因此其对现行成文法体系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冲击尚未实际出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布的案例的增加,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很大,司法解释制度是我国独特的制度,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律的权力。实践中,立法机关的立法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体系。在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前,司法解释作为我国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其建构和完善不得不面对浩繁的司法解释。但“两高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二者到底是结合、替代,还是补充关系?如若它们的关系处理的不恰当,必定不能实现二者在法治实践中的良性互动,而这已然成为许多专家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此处不再论述。
二是指导性案例具有强制指导的作用,因此案例事关重大。案例的挑选、形成、适用和发展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技能也形成了挑战。现在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讨论多集中在它的法律根据、它的产生程序的讨论上,多少忽略了它带来的技术层面的挑战,也忽视了案例指导制度在今后可能从技术层面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如何提高法官运用案例的职业技能的讨论。从案例的甄选到法官的技能考核再到新的相关法律的出台等都是一系列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但最重要的是如何解决问题,我们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和进步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运而生,它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意义推动着我国的司法改革,但它的实行只是这一改革的序曲,接下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如何权衡各种法律条文的效力,还有很大的理论空间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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