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对看守所对未成年人“混关混押”情况的原因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26 13:13:17
阅读量:
镇安县看守所做为一个小型看守所,有十个监区,有工作人员不足18人,其中协警6人,羁押人数在40到80之间,长期以来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混管混押问题,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看守所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制度理解不足。分管分押是保护未成年在押人员人权的重要举措,是文明监管、科学监管重要方式,同时也是预防“交叉感染”有效途径。由于看守所对该制度认识和理解有偏差,重视程度不够,是该项制度不能很好落实的主要原因。
2、监所检察科的监督力度不足。我院监所检察科虽然发现有混管混押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对该现象提出过口头检察建议和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基于看守所客观条件的限制,提出纠正意见后也得不到实际、有效、彻底地解决,所以对这方面的监督有所放松,使得混管混押现象偶有发生。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看守所监管干警少。根据管教民警包监室制度,每个监室应当配备主管民警和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管理监室事务,保证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然而在我县看守所的民警编制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
2、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数量往往达不到为其单设监室的数量要求。自从我县看守所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在押人员的数量一直在40到80之间,因而未成年在押人员就更少,大多情况下都是不超过5个,有时只有1个,甚至没有。在押人员少使得工作人员的工作相应地就减少了,但也相应地出现了新问题,在监管设施不足和监管干警缺乏的环境下,将几个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在一个监室可能更容
引发危险。
3、未成年共同犯罪问题。根据规定,同案犯必须分押。但由于上述监管设施不足和监管干警缺乏的原因使得完全分押又确实存在现实困难。比如2014年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有3个以上的未成年同案犯,按规定至少有3个以上的监室对其单独分押,但是,对于总共只有10个监室(现新看守所正在建设当中)的镇安看守所来说是不现实的,而将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在押人员混关混押倒成了较为“实际、合理”的做法。
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的彻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很多方面,总体来说要在物质、人员保障和相关制度完善细化方面进一步加强。
1、加强物质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要在财政资金上加大对看守所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监区、监室建设,及时加强、补充、更新配套装备设施,力争将拘留所、戒毒所与看守所分离,专门建设未成年看守所或未成年监区,努力将看守所改造或建成现代化新型看守所,保障看守所的职能的充分发挥。
2、加强看守所民警技能和素质。看守所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要依靠看守所民警去执行的,故此,要在保障民警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民警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相应的制度素养,加大他们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特点的了解程度,探索出符合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规
律,培养出一批掌握未成年人教育心理学、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管教民警,使其能够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针对性较强的教育引导,保证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能够依法、科学地得到落实。
3、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强化专项监督。在看守所物质和人员均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的专项检察监督,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查看守所干警侵害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混关混押现象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跟踪监督,促其整改,力保道道防线坚固,力保监所工作依法开展。
单位: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姓名:贾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