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省级人大如何加强对地方立法审查和监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21 17:58:18 阅读量: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审查和监督,是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那么,为什么要对地方立法进行审查?具体应当如何审查、都有哪些程序和要求?如何确保地方立法不偏离方向,提高立法质量,以实现立法精细化、科学化、民主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省级人大常委会面前值得深入思考和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笔者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于省级人大如何加强对地方立法审查和监督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对地方立法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对地方立法进行审查是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众所周知,我国原来只有49个“较大的市”才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现在规模一下子扩展到284个“设区的市,”需要审查监督的范围较广、任务较重,有必要对地方立法特别是设区的市立法审查的职责加以明确。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须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可见,省级人大有权对284个“设区的市”立法授权,并负责对其立法进行审查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地方立法进行审查监督是适应依法治国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省级人大责无旁贷
(二)为了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地方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既不能超越立法权限和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又不能与国家现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地方立法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下,所有设区的的市依法赋予了立法权,扩展了立法层次,增加了立法主体,实现了立法扩容;但同时意味着立法成本和法制成本大幅提高,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的情形将明显增多,并容易出现与上位法冲突,甚或发生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打架”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会更加显现,给法制统一带来新的挑战。因此,为了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必须加大对地方人大特别是“设区的市” 立法审查力度,防止出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三)有利于确保地方立法不偏离方向。从国家立法修改本意看,赋予有关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就是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反映地方之需求,实现立法扩容。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尤其是“设区的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大多尚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成熟条件,主要是以前从未进行过立法实践,经验不足,人才欠缺,能力不够;加之一些准备不足,仓促上阵,很容易出现立法“一哄而上、良莠不分”,甚至是立法权被滥用、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刺激地方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地方立法部门化和本位,偏离正确方向。地方立法的统一审查制度,正是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化的重要举措。因此,为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确保立法不偏离方向,提高立法质量,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二、对地方人大立法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审查的内容:
1)权限和范围审查:主要看立法是否超越地方权限和范围?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否限定在本级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内容范围是否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2)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地方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矛盾,与现行政策、部门规章是否存在冲突?重点看地方立法草案的内容和条款有无与宪法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离、或与有关行政法律相冲突,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重复,造成法律之间“相互打架” 或与上位法不符的现象?
(3)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就立法必要性、法规草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审查,对整个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认识;重点考量行政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否必要,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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