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5 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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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 旭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业事故受到的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事故或危害。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经过工伤认定以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工伤认定的复杂性、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概括性等原因,使实践中对工伤认定存在分歧,有的社会上的工伤认定甚至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因此,对工伤认定问题的研究可以使我国的工伤认定在法律理论界和实际工伤认定过程中减少分歧,从而有效的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
一、工伤认定概述
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和性质,从而进行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一直比较难以认定,因为是一个比较难以准确去定义的概念。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工伤认定的标准逐渐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例如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做了调整,一方面是调整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另一方面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工伤事故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总体上来说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把一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扩大到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工伤认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分为了三个层次,即“属于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来对工伤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工伤认定的实体要件没有从法律上作出更多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种各样的事故伤害仅能依据列举出的相关情形来规定,增加了工伤认定的一些难度。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
(一)工伤认定旳机构
我国的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工伤认定机构涉及到工伤认定的效率以及工伤认定的权威性等各方面的问题。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有关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工伤认定程序启动的必备要件,而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在我国,能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1)职工所在的单位。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因而在工伤认定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2)工伤职工或者及其家属。工伤申请时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3)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会是为了维护职工利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在工伤认定方面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三)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认定的期限包括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和工伤认定部门的决定作出的期限。
1、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具体为:(1) 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提出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报同意,可以适当延长。(2)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期限: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该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决定作出的期限。有关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并书面通知。鉴于一些申请所涉及的事实清楚、关系明确,认定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