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灾后重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调查报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2 1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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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延川县遭遇百年不遇持续强降雨天气,造成全县居民住房倒塌达6848间3545户,严重受损的居民住房达20708间9562户,城区1435户、农村10013户群众无家可归。面对严重灾情,全县上下不等不靠,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但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灾后重建工作中,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套取、侵吞、挪用灾后重建补助款,直接侵害农民利益,阻碍了灾后重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结合办案,我们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特点、原因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灾后重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我院共查办灾后重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件11人,其中贪污案3件7人,渎职侵权案1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化。我院查办的灾后重建案件中涉案人员中以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居多。在该院2013年至2015年6月期间查处的灾后重建职务犯罪案件11人中,其中村支部书记4人、村委会主任2人、普通村民3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占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数的54.5%。
2、犯罪现象共同化。2013年以来,我院查办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3件10人,占立案件数的75%,占人数的91%,无论从立案件数及人数上都占有较大的比重。农村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其工作并非依靠个人来完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是主要参与者,要想从中实施贪污行为必须由多人共同完成。
3、犯罪方式单一化。灾后重建犯罪案件其犯罪方式具有“欺上瞒下”的特点。“欺上”是指案件涉及的资金都是中央和省拨款,原则上要求基层干部统计受灾情况并上报报表,对旧址重建户进行验收工作,而一些基层干部为了能达到套取灾后重建补助款目的,故意制作假名册、假申请或虚报、夸大数额,欺骗上级部门、骗取补助资金。
4、犯罪后果严重化。农村基层干部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虚报冒领、套取并侵吞国家灾后重建补助款不仅严重干扰了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党的惠农政策在落实中打了折扣,造成了国家资产流失,侵害了群众利益,很可能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现象,影响当地安定、和谐的局面。
三、灾后重建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基层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治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农村基层工作的许多素质偏低的干部往往因经济困难或者领导重视不够等原因,长期得不到培训和深造,容易出现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短缺的情况。在该院查处的11人中,文盲1人,小学文化程度2人,初中文化程度6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本科文化程度1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人数达到了9人,占涉案人数的82%。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导致基层干部自律意识不强,在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时,对违纪、违法和犯罪情况认识不清;尤其是农村“两委”干部,文化水平较低、法治观念淡薄,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往往为利益驱动,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为在保管和管理国家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从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酿成大祸。
2、权力相对集中,监管存在漏洞。2013年延川县受灾至今,乡镇干部和农村干部负责协助政府宣传灾后重建政策,统计情况并上报报表,同时对旧址重建户进行验收工作,相当一部分权力掌握在基层干部手中,村干部权力非常大、“家长制”作风严重,致使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监督流于形式,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延川县贺家湾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利用既担任党支部书记又担任该村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组长、鉴定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违反灾后重建政策,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款6万元,一审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3、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知情权难以保障。我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发现,灾后重建补助政策宣传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村民对灾后重建各种补助资金有关情况知晓率低,导致群众无法进行监督,各种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款的现象屡禁不止,多数村民都是在案发后、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才清楚自己的补助款被村干部等基层农村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事实。同时,农村基层组织村务公开不到位,存在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
4、基层干部待遇低贪念重。基层干部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条件艰苦,尤其是农村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且辛苦,同时基层干部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对偏低,特别是贫困山区显得尤为突出。这些现状,使得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的吃亏和补偿心理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强烈,在得到不正确引导和有效补救的情况及“不捞白不捞”补偿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人想方设法寻找补偿途径,或确因生活困难而铤而走险,利用涉农资金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在查处的4起案件中,大部分村干部都是因为待遇偏低好不容易遇到大额国家补偿才铤而走险把手伸向涉农惠民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