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洛市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6-18 18: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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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批捕非法集资案件9件15人,是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仅批捕1件1人的9倍,呈现井喷式增长的态势。笔者试对这九起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办案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批捕人数少。非法集资案件多是以公司化形式运行,企业内不但有实际控制人,还有名义法人、总经理,不但有副总经理、财务、办公人员,还有大量的业务经理、业务员等,少则十余人,多则几百人。按照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市非法集资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共398人,检察机关仅批准逮捕15人,其余383人均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涉案人数多。如商洛鹏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下辖洛南、商州、商南三个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9亿元,犯罪嫌疑人除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鑫、总经理王鹏、登记法人赵磊外,还涉及该公司业务经理及业务员66人,其中非法吸收资金20万-50万元的23人,50万-100万元的7人,100万-500万元的26人,500万-1000万元的9人,1000万元以上的1人。
2、涉案金额巨大,未兑付金额多。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元。我市9件非法集资案件共吸收资金7513笔42087.61万元,未兑付3468笔共计17464.57万元。其中非法集资金额达一亿元以上的有1件,五千万元以上的有2件,一千万以上的有4件,一百万以上的有2件。如兴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吸收380笔7466.26万元,未兑付160笔共计3362.5万元。万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吸收561人789笔3230万元,未兑付450人664笔共计2688.82万元。涉案金额最少的是玖鼎公司,共吸收资金119.8万元。
3、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参与集资的受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以中老年人为主,涉及工人、农民、退休人员、公务员、教师、医生等多种行业各个层次。在被骗金额中,有的是拆迁安置的补偿款,有的是赖以生存的退休金,有的是多年的储蓄积累,有的是辛苦打工的血汗钱,甚至还有借款参与的。我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其中商州1件,洛南6件,山阳1件,镇安1件,共有集资参与受害群众4347人,受害人涉及全市七个县区及西安、渭南等市。如鼎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多达1376人,年龄最大的76岁,最小的27岁,涉案金额高达7466.26万元。
4、作案周期长,组织严密。这些涉案公司都是经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成立,企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资金链断裂、最终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较长。如成立最早的兴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其中一个法人股东为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1350万元,给投资人一种规模经营、正规可靠的印象。
5、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除了编造传统的种植、养殖、房地产开发、开矿等股权投资外,还编造电子理财、电子黄金、P2P、比特币等新名词新事物,承诺稳定高额回报,制造虚假声势,诱惑社会公众投资。如恒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以投资咨询、装饰装潢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865笔4327.76万元。又如润丰公司以投资银庄的幌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共吸收存款617万元。
6、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由于受害人数多,被骗金额大,有的血本无归,案发后受害人极为不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甚至发生非法拘禁、自杀等恶性社会事件,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我市9件非法集资案件全部有未兑付的情况,且受害群众多,未兑付金额大,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政府维稳的压力。如樱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未兑付人数为147人,但未兑付金额高达3050.03万元。又如中甲天公司非法吸收存款2935.92万元,未兑付2506.78万元,未兑付率高达85.4%。
二、查办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
1、调查收集证据难。非法集资案件是涉众型犯罪,涉及金额巨大,参与集资群众多,作案时间跨度长,赃款去向不明,同时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对企业帐务管理不规范,记帐方法简粗糙,财务帐册残缺,甚至被隐匿、损毁,有的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加之部分被害人难查找、不配合等因素,导致案件调查工作量大,证据收集取证困难。侦查机关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去调查被害人,还要用大量的时间去查阅帐务,更要费大气力查明赃款去向,还有追逃、追缴赃款等任务,受人力、物力、信息等因素制约,难以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全部查清,导致证据收集难、固定难。
2、涉案金额认定难。非法集资案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在集资金额的来源形式上,既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还有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金额,既有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集资金额,还有部分业务经理用本人资金参与非法集资等情况,那些属于涉案金额,属什么性质的金额,难以界定和认定。在涉案金额的去向上,既有用于合法的投资经营的,也有用于支付利息本金的,既有挥霍消费的,还有用于非法活动的,涉案金额的具体数额不好确定。同时,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涉及会计、统计、金融、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扎实的法律水平,这些也给办案人员增加了难度。
3、追缴赃款挽损难。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亿元,且案发时大部分涉案资金被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偿还高息,甚至被非法使用或者挥霍一空、卷赃潜逃,赃款无法全部追回,未兑付的金额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侦查机关在办案中虽把追缴赃款做为工作的重点,尽可能想方设法追回赃款,但由于种种因素,大部分仍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容易引发集资参与人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