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2 15: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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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欺骗性较强,社会影响恶劣,极易引发群体性不安定事件,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社会危害非常严重。2013年以来,我县非法集资类案件频频出现,一些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欺骗、煽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而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因进行探析,以找出症结所在。从而加强防范,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一、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法集资类犯罪极易引发群体性不安定事件,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社会危害非常严重。此类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鉴定意见(会计资料)、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主要是一些存款合同、收据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群众要求挽回经济损失的愿望强烈,配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高,书证及证人证言相对容易收集。由于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求高,我们认为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对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分歧。2010年11月22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应用该解释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仍然存在分歧。《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在第二款中特别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规定不明确且具有一定的误导性。“亲友”和“单位内部”都是不准确的法律用语。“亲友”既可以是近亲也可以是远亲,即可是亲戚也可是朋友;“单位内部”的范围也可大可小,不能以此来判断参与集资的人是否符合“特定对象”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亲友”串“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又告知其他人员参与集资的情况大量存在,《解释》导致执法者面对诸如亲戚、朋友之间实施的多层次集资时无法适从,过于宽泛的认识则有可能放纵非法集资犯罪,过于严格的执行则又可能扩大打击面。
(二)案件办理困难。非法集资案件作案周期长、涉案人数多、金额巨大、案件隐蔽性、欺骗性强等特点直接导致此类案件侦办困难,有的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为公安机关追捕嫌疑人增加了办案难度。非法集资犯罪的证据收集工作也困难重重。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账目大多混乱不清或者根本就没有账目,有的嫌疑人甚至将相关证据销毁。种种障碍,增加了司法机关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难度。
(三)涉案当事人难以确定。一方面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比较困难。在我县发生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前期既是非法集资的被告人,后期又发展成为集资犯罪参与人的应如何处理?又如招揽客户的中间人虽不直接参与集资,但却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类人该如何定性?另一方面,确定被害人实际人数困难。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被害人较多,且时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很多被害人往往直到案件移送起诉阶段才得知情况,导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陆续有被害人加入诉讼,诉讼周期一再拉长。
(四)追赃退款善后处理难。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资金巨大,这些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所谓的“项目”运作外,部分被犯罪分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将后续参与集资者交纳的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的高额利息外,更有大部分资金被犯罪分子藏匿或挥霍。若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携款潜逃,更增加了追缴赃款的难度,甚至根本无法追赃退款。对此能否追赃挽回被害人损失关系到能否做好集资款的清理、退还、进而处理好非法集资事件的善后工作,是能否妥善处理好因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关键。
二、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具体对策
面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严重形势,我们需要清醒的认识到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