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核工作的几点认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2 1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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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
初核是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或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初步审核的司法活动。是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判断举报所涉事实的性质或者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案件线索的准确分流。只有对初核工作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有效的开展初核工作,从而发挥初核工作的功效。笔者将从初核的范围、内容、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浅略的探论。
一、初核工作的范围
初核工作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举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二是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三是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初核的线索。
(一)、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
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线索是指根据举报材料无法对线索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判断,不能确定属于哪个机关或者部门管辖。在实践中,造成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原因一是举报人对相关机关、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不了解;二是很多问题发生时是相互交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问题错综交叉,违纪和违法相交叉,三是很多匿名举报中,主观猜测臆多,明确的证据少,给查证归口造成很多困难。
由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就能对举报线索进行准确定性,再决定是否受理或移送哪些部门,充分发挥初核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
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是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认为批准交给举报中心查处更合适,这类线索主要来源有两类:一是对举报中心提请初核案件的批准;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宜由侦查部门查处,交由举报中心查处更加合适的线索。
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是司法实践中决定权和实施权相分离的具体表现。初核的启动,初核的终结等,都由检察长进行审批,主办检察官和办案人员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的开展,两权利相分离,既保证了初核工作能灵活开展,又保证了检察长根据对初核工作重要情况的掌握做出正确决策。
(三)、多次举报未查处,经检察长决定的线索
举报人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大部分是线索不具查处价值或者侦查部门鉴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没有进行查处,对于这类线索,侦查部门应该作出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经检察长决定,将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
二、初核的内容
法律对初核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同于自侦部门的初查,不能全面收集证据,不能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并且开展初核工作的前提是根据举报材料进行假设,假设举报的事实属实,是否触犯刑法的规定,经查证后,进行合理分流。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的初核,主要是查明线索的性质,确定分流方向从而确定管辖部门。
(二)、对于检察长批交或者决定的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按照检察长批示或者批准的内容进行核实,主要包括:举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