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21 16:55:28 阅读量: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薛 璞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修改背景
    国家赔偿制度是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以及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由此可以得出,赔偿制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应该着重考虑如何解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即对产生了侵权损害的结果,如何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很少在解决纠纷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制度构建上,主要应用在法律是非标准的考量上。举例来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才会产生国家侵权责任。但若是公权力的行使没有违反法律,公民就无法请求国家赔偿,尽管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损害, 只要不违反法律,即使存在过错,国家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不在少数, 赔偿制度在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功能上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实践中的国家赔偿因其归责原则过于单一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主要设立了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无法有效解决事实行为侵权、公共设施致害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很多由于法院错判案件的处理已超出违法原则
的范围,同时很多学者还提出,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法律甚至与自身相关规定都有冲突。总的来说,违法归责原则已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国家赔偿中出现的许多复杂情况。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归责原则这一客观归责标准,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旧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即删掉了“违法”的限制。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的确立上以单一的归责原则模式向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转变。其中,违法原则主要适用在行政赔偿范围和部分司法赔偿范围,结果归责原则在部分刑事赔偿范围内有明确体现。
   (一)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指现行有效的一切法律规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其可以理解为四个层次:第一,违反法律规范,这是违法行为的典型形态。第二,违反法律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时,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违法行为。第三,行为明显不当,所谓“量变引起质变”,十分明显、严重不当的行为等同于违法行为。第四,未尽合理注意,在没有其他依据可供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一般人的必要注意义务为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私人损害的,视同违法。基于以上任何一种形态的违法行为损害私益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根据新法的规定,违法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领域和部分司法赔偿领域。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赔偿领域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司法赔偿领域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还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结果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领域,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执行的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即可视为公民因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的执行遭受损害,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为的当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根据新法的规定,新法关于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错误逮捕和错误审判两个方面,具体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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