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01 11:56:28 阅读量:
内容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诉讼程序新增了特别规定,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探讨了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的重要价值,分析了目前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 保护人权 检警关系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审查逮捕环节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就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行的有益尝试。本文拟从商州区检察院具体实践出发,探索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面临一些实际问题。
一、审查逮捕阶段运用刑事和解的具体情况
商州区检察院所管辖的区,人口总数有50余万人, 社会矛盾多发,办理的多数案件是普通盗窃、诈骗等小额侵财案件以及大量的轻伤害案件、 过失犯罪案件,自2010至今, 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有 35件, 约占4.2%。
从和解案件的罪名看,多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 共占到和解案件总数的80.2%。其他少量案件则集中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诈骗等罪名。
从和解方式看,轻伤害案件一般以检察机关促成和解为主,当事人自行和解为辅,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主,检察机关促成和解为辅。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存在积怨,检察机关需要进行协调和劝说,而交通肇事属于等过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更容易谅解。盗窃案件的和解,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
从和解形式看,均以经济赔偿为主,只有在少量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
从和解案件处理结果看,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缓刑,少数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 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审查逮捕环节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一)当前社会环境之需要
从现在的社会环境看,单纯的依靠法律硬性规定,对纠纷采取强制手段的处理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能够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而现代的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可以成为中国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一条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