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南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在妥善处理感情问题的同时,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吕某与童某结婚多年,双方育有一子小吕,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婆媳矛盾以及经济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童某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将儿子小吕留归吕某母亲照顾。吕某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诉讼中,吕某及童某均以各自主观原因为借口相互推诿抚养义务,对待子女教育问题一味指责抱怨对方,怠于履行自身监护职责,对小吕的成长关心、引导、教育不够,导致正处于青春期的小吕出现多次逃学以及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等不良现象,承办法官叶青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向双方送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提示双方要妥善处理感情问题,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责令吕某与童某强化责任意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担起对小吕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与情感交流,给予亲情关爱;保障小吕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持与教师的经常性联系,了解孩子在校的学习情况,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
《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承办法官持续密切关注小吕成长情况,通过严肃批评和耐心劝导,以亲子之情唤醒吕某和童某对小吕的爱与责任心,并建立持续跟踪帮教档案,用于巩固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的成效,帮助二人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家庭、亲子关系,改进教育方法。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期间,吕某与童某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承诺日后会妥善处理感情问题,避免对孩子的影响,积极履行好监护教育职责,保证小吕顺利完成学业。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石,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定职责。南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或教育方式不当等情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培养家长“依法带娃”的思维,防止“甩手”家长的出现,以司法力量为孩子重新点亮家庭教育的“灯火”,照亮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作者:杨楠、席燕琴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