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索要工程款,
向对方法定代表人支付了“好处费”
事后却后悔了,
可否要求返还?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有偿打点”而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A公司,在A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B公司却一直拖欠剩余近百万的工程款。原告为索要上述款项,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达成口头协议,将剩余工程款的10%作为“好处费”支付给C。
C在收款后,指示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工程款是拿到了,但原告给出去的钱却后悔了,于是将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C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知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索取工程款,仍向被告支付“好处费”以求尽快回款的行为虽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有偿打点”的本质系采取不正当途径以达到目的。既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也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
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最终,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起诉予以驳回。该案经西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产生的给付行为。
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界定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商业竞争采购、招标投标等商业活动而花钱请托的行为却屡有发生。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法律上有“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当给付者将自己置身于法律秩序之外,便无权要求法律保护。
此外,不法原因给付涉及的类型诸多,返还与否应综合考虑各案的实际情况,包括违法程度、公序良俗、主观恶意、利益平衡等。对于禁止返还后,受领人在非法行为中的获益,如果涉及到诈骗、受贿等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将相关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给付人也可采取向相关管理机构或部门举报等方式,寻求解决途径。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