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2 17:31: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猎杀的代价
——刑民双“罚”,“人财”两失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除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 情 回 顾
李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22年9月中旬在位于珲春市关门村西山附近的苹果树林布设猎夹。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布设的猎夹先后猎捕到3只野生獐和2只野生狍。在发现野生动物被猎捕后,李某在现场使用斧子等将野生动物击打致死,使用尖刀放血,并驾驶摩托车将野生动物死体带回家中进行肢解、食用和存放。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偶蹄目鹿科獐和偶蹄目鹿科狍,獐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狍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野生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2只野生狍,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 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1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 官 寄 语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生物链中的一环,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职责,非法狩猎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制裁,如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官提醒,切勿为满足口腹之欲、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因小失大、“人财”两失。
作者:朴晶敏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