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捡到东西又丢了,不用担责吗?

时间:2024-11-08 16:26: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回顾:

小美在敦化市某商场逛街时,不慎将一个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丢失,小美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找到了拾得金项链的小王。小王承认自己捡到了金项链,但称当时以为金项链是假的,也没在意,就随手揣在兜里了,但是那件衣服的兜坏了,导致金项链已经丢失。小美认为,既然金项链已经无法找到,那么小王就应该按照自己金项链的购买价格照价赔偿,小王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丢失金项链,不应该赔偿。小美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赔偿损失,法院应否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王拾得遗失物金项链,应当返还小美,小王认为金项链是假的而没有妥善保管,导致金项链丢失,未依法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了小美的损失,小王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小王赔偿小美金项链损失5000元。

法官有话说: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当将其发扬光大。所以我们在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妥善保管,若因为主观故意丢弃该遗失物,亦或在处理该遗失物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遗失物的毁损、灭失并非因自身的过失所致,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需要注意的是,若保管遗失物产生了费用,如保管费、维持费、登报费等,可以向权利人主张返还,但拾得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报酬,失主承诺支付的赏金除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供稿:敦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郑玮彤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