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1 11:37: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爱玩耍、爱冒险是孩子的天性,可生活中,孩子们的玩闹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要担责呢?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下~
基本案情:14岁的小林和14岁的小杨将王蕊停放在车库的奔驰车砸坏,二人盗取车里的财物后迅速逃离现场。
王蕊报警后,公安机关经查看车库摄像头,最终在西安一处民房中找到小林和小杨。小林和小杨对其砸坏奔驰车偷盗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因为两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故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说明。无奈之下,王蕊将小林、小杨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谢鹏收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本着以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决定对两位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对不起,你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打定主意后,谢法官积极联系被告,但始终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
面对“消失”的被告,谢法官决定驱车千里前往小林与小杨的户籍所在地,但村委会却表示小林一家和小杨一家经常不在户籍地居住,村委会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无奈之下,谢法官随即对该案进行了公告送达,同时邀请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小林和小杨的行为协同法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定期向法院反馈二人的法治教育情况,使他们能迷途知返。后结合王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谢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小林的父母和小杨的父母共同赔偿原告修车费等损失4000余元(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小林和小杨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判决发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的不仅有自己的责任,也应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不仅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也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正确引导,让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既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