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8 15:15: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青年男女恋爱时的转账是“你情我愿”“增进感情”的表现,分手后却成了“欠债还钱”。那么,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10月1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12月,李丽与张兵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兵经常自称生活困难,李丽多次向张兵转账,共计3.7万元。2021年5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手,但就财产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丽将张兵诉至法院。张兵辩称,3.7万元转账款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和正常花费,并非借款,无需返还。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算,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在恋爱过程的转账行为应当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也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风俗习惯等因素。同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按照日常生活习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价值较低的衣服鞋子或饰品、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的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多次 “一对一”、“背对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三日内由张兵自愿向李丽偿还3万元”的调解意见,这起因恋爱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向承办法官表达谢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